摘要
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及民事执行规律,检察权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正确定位应当是:与法院执行权形成合力对抗和抵御外部对司法权的不当干预,充分发挥检察权的监督权能,缓解、破解"执行难"困境;加强对当事人执行权的救济,对于法院怠于执行行为及关系到当事人实体权益的最终裁决依申请予以监督;对于发现的执行人员职务犯罪行为,则依法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应当是有限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尽量避免以抗诉的形式出现,可以采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进行监督纠错。民事执行中检察权的配置应包括再审建议权、检察建议权、纠正违法行为权、调查权和其他保障性权力等。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4期21-24,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