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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假释犯适用“禁止令”的理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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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使禁止令从理论研究层面跃升为我国刑法规范的呼声成为了现实。
作者 任国强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5期72-73,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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