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简介
2006年下半年至2008年4月,时任某市工商局商广科科长的黄某负责企业驰名商标认定工作,在明知有企业通过虚假诉讼方式进行驰名商标认定的情况下,仍为商标代理商骆某联系辖内企业参与驰名商标认定。2007年至2008年,经过骆某的具体操作,该市辖内有某控股集团公司等11家企业的商标先后被外地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中在诉讼所需的证明材料中,某控股集团公司的商标不符合商标须持续使用三年的条件,而黄某出具了该商标已使用三年的证明。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6期47-48,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