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对自诉案件的适用主要包括三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在这三类案件中,第二类性质的案件介乎公诉与自诉之间,两者之间的关系衔接在实践中争议比较大。以生活中常发、多发的故意轻伤害案件为例,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6期75-76,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