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工作中的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对本院自侦部门职务犯罪举报线索不立案的查办结果进行审查的内部工作制度。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的主要制度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举报中心收到(侦查部门的)回复文书后应当及时审查,认为处理不当的,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审批。据此,举报中心有责任对本院自侦部门的查办结果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6期77-78,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