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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加强对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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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7月4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加强对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通知》,其中规定: 1.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节目中出现的用于鉴定的文物必须为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以及公民、法入和其他组织以合法方式取得的文物,节目中出现的用于鉴定的文物必须为法律规定允许买卖的文物;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开展模拟交易、广告推销等文物商业经营活动。
出处 《青年记者》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5期73-73,共1页 Youth Journa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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