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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了单位,年限不必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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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小保:我原在一家公司工作了10年.于2011年3月跳槽到另一家公司。两个月后,我提出休10天年休假,但遭公司拒绝,理由是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而我在公司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故只能给5天。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12年第8期7-7,共1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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