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已经二十多年了。在“为国营破产企业职工等四类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保证改革顺利进行”过程中.在国企改革“两个确保”过程中,特别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通过“降、缓、补”等措施援企稳岗过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做出了历史性贡献,功不可没。但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的经济社会环境与十多年前《失业保险条例》颁布时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而正在实施的失业保险制度在覆盖范围、待遇水平、费率调节、基金使用,特别是发挥稳定就业、预防失业的功能等方面,也显现出越来越大的局限性,影响了失业保险功能作用的全面发挥。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12年第8期17-18,共2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