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能具有与警察职能相似的直接强制力的特征和维持正当社会秩序的功能。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能不是警察职能的一种,而是法院独有的一项特殊的职能。我国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能部分来源于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但更多的职能依据是最高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因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能还只能看作是辅助法院审判工作的一种强制职能,而非完全意义上的公权力。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9期80-83,共4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