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1年1月21日,江苏省某公司职工王某在驾驶摩托车从单位下班回家途中,途经某高架桥时不慎跌倒致伤。事故发生后王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后发现,王某没有提供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作出了工伤认定中止通知,要求王某补充相关证据后再继续进行工伤认定。王某对此不服,准备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判决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无效。对于此案,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目前司法理论界、行政复议机关及人民法院在具体实务中存有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