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形成的宏观背景下加强地方法治建设,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坚持特定的原则和尺度,不断健全和完善立法工作制度、监督工作制度、重大事项决定制度、选举任免工作制度等,实现其在法治建设中法律创制、程序规范、秩序维护的形式功能和权力约束、权利保障、文化弘扬的实体功能,创建地方法治建设的特色品牌。
出处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第2期I0062-I0065,共4页
Journal of Yunnan Institute of Socialis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