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性是指人在一定的社会制度和历史环境下形成的人的本性。自古以来对人性的本质的争论一直延续,有的支持人性本善,有的支持人性本恶,文章认为人性的本质既有善的一面也有恶的一面。人性与法治是有密切联系的,人性恶是法治的基本预设,人性善是法治的深层动力。在建设法治的过程中我们要充分理解人性善恶与法治的内在联系,充分尊重人性,发挥人性善对民主发展的作用和人性恶对法治促进的作用。在充分尊重人性,构建法治社会的过程中,我们要注重以下三个方面的建设,第一是立法的人性化,第二是执法的文明化,第三是司法的人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