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济学和法学关于产权内涵理解上的差异根源在于学科方法的差异。关于集体林权的研究,经济学试图运用交易费用等工具揭示集体林产权设置的效率涵义;法学关注的则是通过权威性和强制力确立森林资源的产权规则,实现公平导向的定纷止争。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虽然对集体林权的各项权能进行了规范,但在所有权操作、收益权保障、抵押权设置、处分权限定等方面仍然有许多值得补充、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出处
《东岳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8期186-188,共3页
DongYue Tribune
基金
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J12WG09)的部分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