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土地问题一直是中国农村乃至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问题。在有关土地的各项制度中,征用制度涉及政府、用地单位、农村集体、农户等多方面利益主体,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全局。党的十六大之前,征地制度的基本框架是1999年1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该法明确规定了“用途管制”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提出了以货币安置为主、“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的土地补偿标准计算原则,设立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的补偿上限标准。
出处
《红旗文稿》
CSSCI
2012年第16期21-22,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