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
2007年5月,安阳市文峰区某街道10号院居民A向文峰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确权。根据三方提供的证据,该局对此案进行了调查。申请人A与被申请人B、C均居住在安阳市文峰区某街道10号院,该院是一处大杂院,A在10号院最里侧,B、C分别是A的右、左侧邻居,该院共居住7户人家。争议土地位于申请人A楼房的后面,面积为II5平方米。地上种植十多颗树木和一间坍塌所剩无几的煤棚。2000年A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就该空地使用权与B、c发生争议。
出处
《资源导刊》
2012年第8期43-4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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