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社会向工商机关申请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的数量日益增多,甚至有人曾向温州市30多个行政执法单位申请公开前年度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文从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的特殊性和《行政处罚法》等特别法入手进行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方面的研究,认为除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应主动公开处罚决定信息外,申请信息公开的主体应仅为与该行政处罚信息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对其应负有举证责任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时,对拟公开的信息在形式、内容、使用上应进行必要的限制,与申请人无关的信息可以不提供。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12年第7期71-74,共4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