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此要先简单介绍一个法律概念,在德国学说中它被设计来专门处理不作为犯所会碰到的特殊问题,这类型的问题有些近似于原因自由行为,通常也可在事实结构上分成前后两阶段的先行行为及结果行为,不过此处的结果行为相较于原因自由之结果行为又有不同,前者通常于此阶段根本已失去了行为能力,或者因为不具作为可能性而无构成要件该当性;而后者的结果行为通常都已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及违法性,只是精神状态存有障碍。
出处
《中国外资》
2012年第16期220-220,共1页
Foreign Investment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