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1年9月,辛某因病休假。单位予以批准。2011年11月11日,辛某委托其妻子将病假条送至单位,被单位拒收。2011年11月14日,单位以特快专递向辛某寄发了限期上班的通知,内容为“辛某同志:根据你的身体情况,公司将酌情安排你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今限你自见到本通知之日即回单位报到,否则单位将按有关规定处理.责任自负”.该特快专递被拒收。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2年第8期46-47,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