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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规避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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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N市某制鞋厂在订单赶期时将制帮和成型工序采用委托加工的方式交由毛某加工,并与其签订了《委托加工合约》。双方在合约中约定了交货期限、加工单价和付款方式,并约定毛某可无偿使用该厂的厂房、设备。之后毛某召集徐某等几名失业在家的熟练工共同加工。不久,有人向N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该企业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经监察机构调查核实.该厂除毛某等10名加工人员外,均依法签与职工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缴纳了社会保险。
作者 缪海昕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2年第8期49-50,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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