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介绍】2012年4月,A县国税局稽查局对辖区甲企业2011年度纳税情况依法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遂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下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之际,甲企业突然下落不明,税务机关无法直接送达文书,又不能通过《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于是,税务机关决定公告送达文书,并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简称《规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对甲企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理由、依据以及企业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