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日益多样化、贸易融资产品创新速度加快的今天,传统的信用证结算方式因其成本高、耗时多、拒付率高,在国际结算中占据的份额持续下降。究其原由,除信用证机制本身的原因外,各当事方对信用证国际惯例有意或无意的误读,使得信用证的支付功能和融资功能被大大削弱,信用证甚至经常被用来作为拖延付款、拒付以及创收的工具。时隔十余年,国际商会对UCP的重新修订始终贯穿一个主题,即强化信用证的支付功能和融资功能。这其中包括对一些基本定义和常用概念的阐释,对容易产生纠纷的模糊提法的摒弃,对审单尺度的放宽,对开证行/保兑行义务的进一步明确,对单据流转速度的重视,对指定银行融资权利的保护,对受益人包括第二受益人权利的进一步维护,以及对UCP文本结构和语言表达方式的改进等等。本文仅就UCP600几个涉及信用证较为本质问题的修订予以分析、探讨。
出处
《现代商业银行导刊》
2012年第8期51-53,共3页
Modern Commercial Bank Hera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