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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国有”需正确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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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6月14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第7条明确规定:“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动,应当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经批准的气候资源探测活动,应当通知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由于《条例》第2条第2款将“气候资源”解释为“能为人类活动所利用的风力风能、太阳能、降水和大气成分等构成气候环境的自然资源”,
作者 周刚志
出处 《国土资源导刊》 2012年第8期18-18,共1页 Land & Resources Hera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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