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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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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斋、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加强对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畜禽的监督管理工作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任务,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有效途径。
作者 翟诗明
出处 《中国畜牧业》 2012年第17期73-74,共2页 China Animal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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