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新农村建设中,律师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乡镇企业、在乡农民以及进城农民工等各类涉农主体。律师应当根据当前农村社会的实际情况,充分了解服务对象的法律需求,运用合适的服务方法,有针对性地提供能满足不同需要的服务内容。服务当下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既是中国律师之于社会发展的应有担当,也是其改善职业形象、提升社会地位的历史机遇。
出处
《社科纵横》
2012年第8期72-74,共3页
Social Sciences Review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村法律文化与农民权利发展问题研究"
(项目批准号:12BFX01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