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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步及其局限——由证据制度调整的观察 被引量: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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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调整证据概念与分类,有积极意义,但现定义仍然以偏概全。证据法学不注意证据资料与证据方法这组概念,容易忽略证据涵义的多重性、证据形态的多样性、证据的动态性及证据与举证的不可分性。注意证据概念调整对司法实践产生一定影响。我国证据分类体系,采用多标准细分方式带来划分理由不充分、交叉重叠以及与证据规则关联度低等问题。目前可以采取物证、书证、人证三分法的上层划分和法律确定的细分方法的下层划分结构,今后重新设计分类体系。确立"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有积极意义,必须在中国法的背景下重新阐释这一原则,一方面要与沉默权切割,另一方面要注意进一步禁止和排除刑讯逼供以外的其他强制方法获取的口供,以贯彻该原则。由于对应出庭未出庭人员的书面证言未做限制,直接言词证据规则尚未真正建立。司法解释应当作出弥补性规定。近亲属不被强迫出庭的规定立意虽好,但不符法理,设置欠妥,应当设置被告人同意的前置条件。行政执法证据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不符合"职权原则",可能影响证据客观性,有悖于"传闻排除"及其例外使用的法理。为此,应当设置侦查人员对这类证据的程序性审查。
作者 龙宗智
机构地区 四川大学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3-13,共11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科学研究项目基金资助" 项目批准号09XJA82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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