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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工作不宜担任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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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认为,人大对人民法院的监督,主要是监督审判人员运用法律是否得当、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判决结果是否公正。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依法行使审判权,但不能代行审判之权利,具体就是不能违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为了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而做出的。
作者 马志涛
出处 《新疆人大》 2012年第9期42-4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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