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和谐政策深刻地改变了法官面临的约束条件。这种改变无疑会对法官的司法行为产生重要影响。这种影响突出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在结案方式选择上,优先选择和谐的结案方式;面临司法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冲突时,更加注重司法的社会效果;在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冲突时,向实体正义倾斜。
出处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47-51,共5页
Journal of 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作者主持的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司法和谐反思--动因
影响与隐忧>(批准号:10YJC82009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