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2011年12月,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某建筑公司职工张某系因工死亡。根据张某亲属的申请,经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调查确认,张某的供养亲属为张某的父亲、母亲、妻子和患有脑瘫的女儿,4人均有权利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张某生前每月工资2500元。按照相关规定,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能高于工亡职工的生前工资,由于张某的供养亲属多达4人,供养亲属可领取的抚恤金之和为3250元,抚恤金之和超过了张某的生前工资,由此,亲属之间在谁多拿谁少拿的问题上产生了争议。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12年第9期57-57,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