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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变更为按份共有是变更登记还是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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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浙江省某县房管局问:我县王某与其父共同共有一处房产,并已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现两人决定约定为按份共有,约定王某占99%,其父占1%。可以作这样的约定吗?应当办转移登记还是变更登记,这样的约定属于分家析产吗?是否属《契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征税范围?
作者 金绍达
出处 《中国房地产》 2012年第4期60-61,共2页 China Real 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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