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是以1998年建设部与财政部印发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为依据建立的。2008年2月1日原建设部和财政部颁布实施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原建设部165号令,下称《办法》),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监督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原则性规定。据统计,目前全国一二线城市大多根据此规定,制定出台了相应的办法和实施细则。截至2011年底,上海归集维修资金300亿元左右;天津归集维修资金120亿元左右;深圳归集维修资金80多亿元;南京、长沙等城市归集维修资金均在60亿左右。
出处
《中国房地产》
2012年第4期64-68,共5页
China Real Est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