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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的界定

The Limited Charge of Civil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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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一个合理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民事诉讼需要对法院主管民事案件范围进行合理界定,即确定法院与其它国家机关、社会性组织受理民事纠纷的分工与权限。本文结合现实,分析了当前我国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界定上存在的误区,以期对我国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的界定有所裨益。 In the development of pluralistic solving dissension mechanism,Civil Action is confronted with three question,One of question is the bound of limited charge in the civil action.The author analysis the three mistake in this question.Hope having availability to the bound of limited charge in civil action.
作者 王翠敏
机构地区 复旦大学
出处 《行政与法》 2012年第7期86-89,共4页 Administration and Law
关键词 民事诉讼 主管范围 诉的利益 civil procedure the limited charge of civil action the benefit of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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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1

二级参考文献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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