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古今中外,剽窃一词均在极为宽泛的意义上被使用。根据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延及思想的原理,只有部分剽窃行为能由著作权法调整。剽窃行为成立著作权法上侵权行为的法理基础是其落人了著作权法专有权利的控制范围。而司法实践中,法院不明确涉案行为侵犯何项专有权利,径行援引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作出侵权判决的不在少数。本文旨在明晰著作权法的“管辖”界限,明确控制剽窃行为的专有权利,进而根据剽窃行为的不同表现分类探讨其侵权认定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出处
《中国版权》
2012年第4期49-52,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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