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规划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为了确保规划的体系性和合理性,有必要对其冲突进行调整。在调整上位规划与下位规划之间的垂直冲突时,应遵循整合原则和逆流原则。如此,方能保证行政规划之间的协调统一,保证下级机关在宪法上的自主性地位。在同位规划之间发生水平冲突时,则应在法定空间内按照协商原则予以调整。如此,方能实现行政机关之间宪法上的平等地位与相互忠诚、合作的义务。
出处
《清华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41-49,共9页
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