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代基本法中的权利规范仅仅是纲领性的宣示,其原则式的规定需要下位法予以主体、程序、处罚等方面的配制,同时,近代基本法对基本权利大多采"依法律保障"的模式,实证法律成为公民法定权利的实质规范,直接决定着公民实有权利的享有程度。如此一来,当权者往往把实证法律作为桎梏公民基本权利的工具,对权利和自由"莫不限之以法律"。在这种国家导向的权利立法模式下,传统法文化完成了对现代宪政主义的重构。
出处
《求索》
CSSCI
2012年第8期232-23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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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1年度学科共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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