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本权利条款虚置,不仅仅是因为基本权利保障机制的不完善,更重要的是因为传统的基本权利本身缺乏制约权力的功能。本文在对目前使用的基本权利概念进行清理的基础上,确立对我国基本权利解释的合理基点。基本权利概念在逻辑上至少存在具体形态的基本权利、国别意义上的基本权利、观念形态的基本权利三个层面,它们分别对应着不同的认知方法和范畴,若不加以区分,就容易造成基本权利的认识上的混乱。笔者认为我国基本权利体系的解释的合理基点应当在于首先确立制约权力的基本权利观念。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3-11,共9页
Law Review
基金
2008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宪法权利体系研究"(08JC82001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