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侵权的认定是司法过程的结果,无论是加害人还是被害人,对于法院是否最终认定行为构成侵权,他们事前的观察都具有不确定性。本文通过引入贝叶斯法则予以定量分析,认为当事人对侵权行为的事前判断具有不确定性,侵权的不确定性对侵权法预防功能和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运作存在着消极影响,并指出侵权制度的明晰性和侵权法法律适用的稳定性能使当事人事前对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做出较为准确的判断。侵权法一般条款的法律适用模式和侵权的类型化对减少不确定性有重要意义。在贝叶斯法则分析的基础上,对《侵权责任法》中的一般条款和类型化问题进行了解析,并从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指导性案例等方面对《侵权责任法》的法律适用提出了优化建议。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112-119,共8页
Law Review
基金
教育部2011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新型财产与侵权法"(编号2011638080)的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