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将诉讼要件甚至本案要件植入起诉受理条件,从表面上看似乎提高了立案门槛,但通过一一分析《民事诉讼法》关于实质性受案条件的各款规定后可以发现,我国的案件受理条件并不存在虚高或畸高的问题。将受案(诉讼)条件与本案要件的审理从程序上人为分开,适用不同的裁判方式,在外观上呈现出程序交叉的状态,似有功能重复及逻辑紊乱之虞。通过重新检视立案条件的规定,不难发现立法者的良苦用心乃是集中化审理在构造上的一种安排。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141-145,共5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