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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有权选择是否抚养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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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 村民董明和周丽于2009年3月在打工中相识,双方一见钟情。一年后,董明和周丽结为夫妻。结婚后,董明与前妻所生5岁的女儿一起与周丽共同生活。董明和周丽婚后一直没生育孩子。周丽把继女视为亲生,与孩子建立了良好的感情。
作者 钟竹意 文彬
出处 《乡镇论坛》 2012年第25期40-4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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