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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适用范围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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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省人社厅原则上规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适用范围,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仍停留在地市级统筹层次,地市级人社部门有权结合统筹地区个人账户收支、职工医疗消费倾向等具体情况就个人账户适用范围做相应调整。笔者结合淮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收支实际,分析了当前淮北市个人账户适用范围较窄、资金结余过大带来的负面效应,并借鉴皖南两地市先进经验,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对策建议。
作者 陈起风
出处 《时代经贸》 2012年第16期59-59,62,共2页 TIMES OF ECONOMY & TRAD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 2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22号).
  • 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铜陵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铜政[201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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