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自然资源物权体系与美国自然资源产权体系是从不同的角度去构建各自的权利体系。中国自然资源物权体系不具有美国经营权人(Proprietor)和管理权人(Claimant)的概念。中国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人的权利仅相当于美国自然资源产权体系中授权使用者(Authorized User)所持有的准入权和收取权,因为我国用益物权人不具有美国管理权和专属权这类决策性权利。美国自然资源产权体系通过下放政府的一部分管理权和专属权给经营权人和管理权人,为其进行长期投资自然资源和建设绿色自然资源提供动力,并且为自然资源经营权人和管理权人承担保护、改善、管理自然资源和生态补偿等义务提供法律基础。这为我国尽可能合理发挥一项自然资源的价值,为自然资源的绿色开发、合理投资、合理管理养护提供域外借鉴。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9期108-112,共5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西南交通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四川自然资源权益交易法律研究"(SWJTU092ZT40)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