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五部委联合发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指导下,2010年4月26日,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其中《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第四十六条指出,“企业应当结合内部监督情况,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第十二条指出,”企业应当按照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规定的程序,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出处
《中国总会计师》
2012年第8期58-60,共3页
China Chief Financial Offic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