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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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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苏省东海县白塔埠镇读者苏某来电:我与邻居魏某协商签订《宅基地调换位置协议书》,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后悔,否则负全部经济责任。后来我在尚未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在换得魏某宅基地上建造楼房。魏桌得知后,要求我赔偿该地购地款及利息,请问:我该赔偿魏某购房款吗?
出处 《农家致富》 2012年第18期53-5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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