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用在本质上应是一种社会评价,道德信用和经济信用是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两种信用类型。这两种信用类型契合于信用权的内部结构之中,与信用权的特点共同塑造了信用权作为一具体人格权的独立形象。现行之信用利益名誉权保护模式存在固有的缺陷,客观上要求信用权独立。而功能定位和规范体系建构上之可行性,权利边界上之相对明确性,使信用权作为独立人格权的正当性最终得以证成。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7期99-103,共5页
Social Scientist
基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张红副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人格权权利范畴论"(编号:11FX00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