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蒋某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经营范围为变压器产品的开发、设计及销售业务,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为大光华变压器有限公司,简称大光华公司。佘司成立后,蒋某开始大张旗鼓进行产品宣传。蒋某的大肆宣传引起了嘉和光华变压器有限公司的注意,该公司为全国知名的变压器生产企业,该公司认为,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其“大光华”的简称已经获得了社会公众及全国相关行业的认可,并在公众中已建立了与该企业的关联关系,因此“大光华”应认定为嘉和光华公司的企业名称,而蒋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请问,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2年第27期64-64,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