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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明权主体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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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释明主体应同时具有三要素:享有法定的审判权;能以自己名义释明;能独自承担释明的法律后果。只有法院同时具备以上三要素,故法院才是释明的主体。法院的释明权是由享有审判权的具体个人来实施的。具体实施者的合议庭法官及人民陪审员均是以法院名义进行释明,不同诉讼阶段,他们释明的重点及范围各不相同,其中审判长在开庭审理中居于释明主导地位;实际参与案件审理的庭长、院长、审委会委员多是对涉及当事人实体权益,可能影响裁判结果的事项进行释明,他们尤其应注意尊重合议庭或审委会的最终处理结果;参与案件审理的书记员和法官助理,虽然享有部分审理权,但不享有裁判权,他们释明的范围应限定于诉讼程序性事项。
作者 刘泉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2年第16期132-133,共2页
关键词 释明 释明权 主体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胡玉辟:《试论行政审判中法官的释明权》,《行政审判探索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11:149.
  • 2张力:《阐明杈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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