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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量化评估逮捕必要性司法机制的思考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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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现行刑诉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是逮捕的必要性条件,该规定不但存在同义重复的逻辑错误,而且非常原则和抽象,它既没有解释社会危险性的内涵,又没有提供判断社会危险性的具体标准,不具有司法操作性。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8期57-59,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赵秉志.犯罪总论问题探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65-266.

同被引文献48

引证文献6

二级引证文献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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