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民集体现行的三级所有制造成农村土地权属混乱,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主体虚位。本文从促进农村土地市场发展同时兼顾保障农民集体所有权权益的视角出发,分别对三级农民集体是否适宜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展开论证,认为村级农民集体是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合理选择,村民小组虽不宜作为产权主体但仍需保留并作相应改进。本文的研究为合理选择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主体提供了有益的研究依据。
出处
《农村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9期26-29,共4页
Rural Economy
基金
上海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局2010年度软课题"上海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模式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