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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姜某诉某鞋厂王某借款纠纷案──兼谈表见代理及其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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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告王某以鞋厂名义向原告姜某借款五万元,姜某向鞋厂多次索要不得,向法院起诉鞋厂,要求鞋厂还款,鞋厂申请追加王某为被告。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承担还款责任,鞋厂不承担责任。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出处 《商业研究》 北大核心 2000年第5期153-154,共2页 Commercial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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