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缺乏法律制度保障,从而导致了办社方向偏离,经营风险不断积累。因此,加快合作金融的立法工作,以法律手段保障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已是当务之急。其基本要求是:确立合作金融的法律地位,在立法中要突出合作制性质和民主管理监督作用,强化经营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合作金融管理体系和风险防范保护系统,并建立完善相应的配套保障制度,明确有关方面的法律责任。
出处
《金融理论与实践》
北大核心
2000年第5期43-45,共3页
Financial Theory and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