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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对孕期女员工的“旷工”处置合法吗?——浅析企业处理“三期”女员工违纪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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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2010年9月1日陶小姐进入A公司从事部门副经理工作,双方签订期限为2010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陶小姐在劳动合同中同意遵守《A公司员工手册》,该手册规定,“……(四)员工旷工三天以上,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八)若员工请假(无论病假还是事假),必须事先书面告知公司,并提供有效证明,否则视为旷工。”
作者 林烽
出处 《现代工商》 2012年第9期62-63,共2页 Modern Industry & 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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